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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博都-巴哈遗嘱》

阿博都-巴哈在遗嘱中描述了祂的处境,完善巴哈伊教务管理体制的架构,并任命外孙守基•埃芬迪为祂的继承者。遗嘱包含三个部分,完成于1901年到1908年期间。

《阿博都-巴哈遗嘱》全文收录在巴哈伊参考文献库。以下是部分摘录。

我亲爱的朋友们啊!本蒙冤者辞世后,阿格桑(圣枝)、“终点圣树”之阿夫南(嫩枝)、圣辅(栋梁)以及阿卜哈美尊所眷爱的人们皆应转向守基•埃芬迪——“神圣双树”长出之嫩枝、圣树两分枝连理而生之果实,唯因他是上帝之表征,蒙选之枝,圣道守护者,所有阿格桑、阿夫南、圣辅和上帝所钟爱的人们皆须顺从。他乃上帝圣言之诠释者;他若过世,则由其排首之直系后裔继任。

这神圣而幼嫩之分枝——圣道守护者和将由普选产生之世界正义院,皆受阿卜哈美尊的照顾与保佑,皆受崇高圣尊(我愿能为祂们二位献身)的庇护和无误指引。他们所作的任何决定皆为上帝的旨意。不服从他们便是不服从上帝;违抗他们便是违抗上帝;反对他们便是反对上帝;与 他们争斗便是与上帝争斗;与他们争论便是与上帝争论;否认他们便是否认上帝;怀疑他们便是怀疑上帝;背弃、脱离和避开他们便是背弃、脱离和避开上帝。谁若如此,必招致上帝的惩罚、怒火和报复。服从圣道守护者,必能使那至强堡垒继续坚不可摧,稳如泰山。正义院诸成员,所有阿格桑、阿夫南和圣辅,皆须表明自己服膺于他,臣服于他,从属于他,唯他是瞻,在他尊前秉持谦卑。反对他者乃是反对唯一真神,势必分裂上帝圣道,彻底颠覆祂的圣言,成为叛逆中心之明证。当心,当心啊!切勿让(巴哈欧拉)升天后的那段历史重演!当时,叛逆中心人物的傲慢与反叛日渐高涨;他以神圣同一性为由扰乱并腐蚀人心,自己却落得身败名裂。无疑,任何企图制造分歧和纷争的自负之徒都不会公开自己的邪恶意图;不然,就像那居心叵测之人,他会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和借口搅散巴哈子民的聚会。我意在表明:各位圣辅须时刻保持警惕,一旦发现有人开始对上帝之道的圣护表示不满并与之作对,便须即刻将其逐出巴哈之民群体,决不接受他的任何辩解。大谬时常伪装成真理,以便在人的心田里撒播怀疑的种子。

圣辅们须从自身之中遴选九人,为圣护之工作提供全职性的重要服务。这九人须由全体圣辅以全票或多数票选出。无论一致或多数选出,他们皆须就圣护所提名之继承人进行表决。表决之方式必须使赞同与不赞同之声音无从辨识(即无记名投票)。

朋友们啊!圣辅须由圣护提名和任命。他们皆受圣护之荫庇,皆 须服从他的命令。无论谁,无论是否圣辅,若拒不听命,制造分裂,必蒙上帝的惩罚和报复,因为如此行为必然导致上帝真信仰的破裂。

圣辅的职责在于传播神圣的芳香,启迪人们的灵魂,促进学习,改善所有人的品行,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情况下都保持圣洁,超脱于尘世事物。他们须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彰显对上帝的敬畏。

所有圣辅皆须遵循圣护的指示。圣护须不断敦促他们竭尽所能传播上帝的甘美芳香,引导世间万民,因为照亮整个宇宙者乃此神圣指引之光。人人皆须遵从这一绝对命令,绝不允许有片刻之疏失。如此,现世才会变成阿卜哈乐园,凡间才会变得犹如天堂,各民族、宗族、国家和政府间的争执和冲突才会消失,地球万民才会成为一个民族、一个种族,普天之下结成一家。若有分歧出现,则由世界各国政府和民族成员所组成之最高法庭友好地做出终审裁决。

至于正义院,上帝已命定它为所有善行之源,且永不犯错。正义院须由普选——即全体信徒投票——产生。其成员须做敬畏上帝之表率,成为知识和悟性之源,须对上帝之信仰坚定不移,须做全人类之祝福者。这里所说的正义院乃指世界正义院,亦即,各国须成立一个中级正义院,再由这些中级正义院选出世界正义院的成员。一切事务皆须呈交该机关。凡圣典未予明文规定者,皆由它制定相关法令和条例。一切难题皆须由该机关解决,而圣护则为该机构之神圣首领及终身杰出成员。若圣护无法亲自参加该机构的商议,须委派一人 代表他出席。若有任一成员犯罪,危害到社团利益,圣护有权决定将之除名,再由其他圣辅选出一人填补其位。世界正义院制定律法,行政管理机构加以执行。立法机关须支持行政机构,行政机构须协助立法机关,如此,经由该两大机构之密切合作和协调,公平与正义之基础必将变得稳固坚实,世界各地必会变成天堂一般。

人人皆须遵奉《至圣经书》,凡涉及该经未予言明者皆须求教世界正义院。该机关之任何决议,无论一致或多数表决通过,确然皆为真理,皆为上帝自身的旨意。凡对此持异议者当属热衷纷争、居心不良和背弃圣约之主一类。该机关乃指世界正义院,它依英国等西方诸国惯用的选举方式,由世界各国——亦即东西方凡受钟爱者所在之处——选举产生。

(世界正义院的)成员须在某处聚会,审议所有引致分歧之问题、有待澄清之疑点及圣书语焉不详之事项。他们所作之任何决定皆具有与圣书本身等同的效力。既然正义院有权制定圣书未予言明且涉及日常事务之律法,它便有权废止它们。例如,正义院今日制定了一条法律并付诸实施,百年以后,情势迥异,境况变迁,当届正义院便有权根据时情所需更改此项法律。正义院之所以可以这样做,乃因这些法律并非明确圣文之组成部分。正义院既是其法律的制定者,亦为其法律的废止者。